枣城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城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孙某。被告崔某。原告孙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