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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美荣诉被告武风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荣,武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张美荣,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鹏来、赵俊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风林,男,1958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临水镇清流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荣诉被告武风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荣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美荣负担。审判员  柳风花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索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