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美荣诉被告武风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荣,武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张美荣,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鹏来、赵俊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风林,男,1958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临水镇清流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荣诉被告武风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荣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美荣负担。审判员 柳风花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索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