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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瑞鹄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宝和祥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瑞鹄铸造有限公司,芜湖市宝和祥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9号原告:芜湖瑞鹄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柴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挺,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萍,该公司员工。被告:芜湖市宝和祥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清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瑞鹄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宝和祥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瑞鹄铸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市宝和祥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11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瑞鹄铸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市宝和祥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1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万 洪审判员 柴 俊审判员 沈世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晔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