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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6号原告寇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暂时无法联系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俊霖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