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6号原告寇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暂时无法联系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俊霖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