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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阮刚强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张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阮刚强;张明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滕黛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刚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霞。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刚强、张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