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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某某、潘某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因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叶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叶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保字第52号申请人:潘某某。被申请人:叶某某。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因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叶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花园二期A10综合楼(产权证号:2007-0104**)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15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叶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花园二期A10综合楼(产权证号:2007-0104**)的房产,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