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北法证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安阳龙安区支行与安阳予峰实业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安阳龙安区支行,安阳市予峰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北法证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安阳龙安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予峰实业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安阳龙安区支行申请执行安阳予峰实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予峰实业公司位于安阳市自由路西段安阳双桥宾馆北楼房产证号为北关区字第集1000018号房产的三、四、五层已被合法拍卖,拍定人安阳市亚都档案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办事处自由路西头双桥宾馆北楼房产证号为北关区字第集1000018号的三、四、五层(现房产证号为北关区字第000436**号,面积635.49平方米),按房产证面积635.49平房米所占比例为拍定人安阳市亚都档案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