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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袁科慧与桑荣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科慧,桑荣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袁科慧。被告桑荣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科慧诉被告桑荣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科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科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