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袁科慧与桑荣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科慧,桑荣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袁科慧。被告桑荣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科慧诉被告桑荣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科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科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