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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汤泉实业发展总公司、龙显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庆生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汤泉实业发展总公司,龙显投资有限公司,许凯南,杨亨显,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庆生,惠州汤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4-6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邓茂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16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惠州市汤泉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卢春光。原告龙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负责人李勇,董事长。原告许凯南,男,台湾人,现住博罗县汤泉惠州。原告杨亨显,男,现住博罗县汤泉惠州。委托代理人涂雄翔、王雪鹏,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马小灿。被告张庆生,男,住博罗县汤泉惠州。第三人惠州汤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汤泉实业发展总公司、龙显投资有限公司、许凯南、杨亨显诉被告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庆生、惠州汤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后,第三人惠州汤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本案的原告龙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原告许凯南为台湾居民,原告杨亨显为港澳居民,故本案为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其一审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原告龙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原告许凯南、杨亨显分别系台湾、港澳居民,本案属涉港澳台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且立案的诉讼标金额为o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此,对于第三人惠州汤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惠州汤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邓茂军审判员卢东明人民陪审员朱小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杨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