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柯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住所地:杨陵区康乐路。负责人孙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柯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287号公证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贷款及利息共计8763.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林刚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