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丁柳英与陈引连、丁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柳英,陈引连,丁慧,丁寿弟,丁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175号原告:丁柳英,(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被告:陈引连,(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6********)。被告:丁慧,(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1********)。被告:丁寿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23********)。被告:丁宣,(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原告丁柳英为与被告陈引连、丁慧、丁寿弟、丁宣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胡爱华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柳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引连、丁慧、丁寿弟、丁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撤回对陈引连、丁寿弟、丁宣的起诉,经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丁柳英起诉称:丁柳英与丁金木(因交通事故于2011年5月3日死亡)系远房亲戚。丁寿弟系丁金木父亲,陈引连系丁金木之妻,丁宣、丁慧系丁金木儿女。2011年间,丁金木因家庭经营需要,向丁柳英借款,2011年5月28日,经亲友协商,丁慧亲笔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及时归还丁金木借款40万元。丁金木死亡后,丁慧继承了其父部分房产,应承担清偿责任;陈引连对其夫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丁寿弟、丁宣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请求:1、判令被告陈引连、丁慧共同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丁寿弟、丁宣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债务。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丁慧偿还借款40万元,放弃利息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2、丁金木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证明丁金木死亡及继承人情况;3、欠条一张,证明丁慧确认欠丁柳英借款40万元的事实;4、房屋产权证明书四份,证明丁慧继承丁金木部分遗产的事实及丁金木遗留财产情况。被告丁慧未作答辩,在本院询问笔录中,承认欠丁柳英借款40万元属实。诉讼中,陈引连、丁寿弟、丁宣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金木全部遗产。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无故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丁慧向丁柳英出具欠条,承诺归还丁金木借款40万元,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债的转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丁柳英借款40万元;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丁慧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550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俊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