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应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应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贺永生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