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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与高亚楠、王志国、高凤红、张志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高亚楠,王志国,高凤红,张志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430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代表人付瑞国。被告高亚楠。被告王志国。被告高凤红。被告张志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与被告高亚楠、王志国、高凤红、张志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甲店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