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灵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彤温建功杜计川犯赌博罪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彤,温建功,杜计川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灵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彤,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太原市。2009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未到案,2011年9月23日到灵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温建功,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本村。2009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3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灵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2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呼克旺,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计川,又名杜温饱,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本村。2009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0年11月6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灵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2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辩护人郉继红,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彤、温建功、杜计川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0日至2009年10月14日,陈应俭(在逃)组织犯罪嫌疑人张彤、任小文(另案)、宋瑞生(另案)、二毛、狗狗、孙得胜(后三人在逃)通过被告人温建功介绍在灵石县交口乡木瓜曲村被告人杜计川家中利用麻将中的筒牌为工具,以“推筒筒”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陈应俭从中非法获利88000元;被告人张彤以每日收取2000元的报酬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104000元,期间该张彤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温建功、杜计川从中非法获利各3500元。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张彤主动到灵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张彤、温建功、杜计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温建功的辩护人呼克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温建功在本案中属从犯,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计川的辩护人郉继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计川在本案中属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愿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至2009年10月14日,陈应俭组织被告人张彤以及任小文、宋瑞生、二毛、狗狗、孙得胜通过被告人温建功介绍在灵石县交口乡木瓜曲村被告人杜计川家中利用麻将中的筒牌为工具,以“推筒筒”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陈应俭从中非法获利88000元;被告人张彤以每日收取2000元的报酬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104000元,张彤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温建功、杜计川从中非法获利各3500元。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张彤主动到灵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任小文的讯问笔录,证实2009年10月初的时候,孝义的“狗狗”让其找个安全点的地方赌博,其就给交口乡木瓜曲村的温建功打电话让找地方,温建功给找下同村的杜文保(杜温饱)家,答应每天给2000元作为占地费用。从2009年10月10日开始在杜文保家玩,一直到14号被公安机关查住,玩了5天,其共给了温建功7000元。2、宋瑞生的讯问笔录,证实2009年10月10日上午,其接到“山药蛋”的电话让其用自家的车接送人到交口乡木瓜曲村进行赌博,并答应每天给其1000元工资,直到10月14号其没拿过一分,还输进去向“山药蛋”借的1000元。3、证人任某凤的询问笔录,证实2009年10月8日,温建功找到其夫杜计川说要在其家支一个赌博摊子,每天给其家1000元钱。因其家急需用钱,就答应下来。从2009年10月10日开始,一共赌了5天。温建功安排其给这些人做饭,每天给挣100元,其共收了温建功200元。4、证人马某船、温某斌、李某、杜要龙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均在杜计川家看到有人用麻将中的“筒筒”进行赌博。5证人田某星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妻哥陈某坚(陈某俭)让其跑出租挣钱,从2009年10月11日到14日其每天拉一个叫“小雪”的人去交口乡木瓜曲村赌博,每天回来“小雪”都给其200或300元钱。6、灵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向三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扣押数额不等的现金。7、山西省2009年代收罚没款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现金予以没收。8、笔记本一本,证实被告人张彤对赌博外借赌资、赢利的登记情况。9、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出生日期。10、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彤、温建功、杜计川以赢利为目的,为赌博者提供赌资、场所等直接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彤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建功、杜计川能够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温建功、杜计川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彤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2年7月30日止)。二、被告人温建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杜计川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未缴纳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燕学军审判员 刘万全审判员 梁坚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红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