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群艾与绍兴县汇恒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艾,绍兴县汇恒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李群艾。委托代理人韩留中。被告绍兴县汇恒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艾诉被告绍兴县汇恒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群艾于2012年4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群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群艾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