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威海盈进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威海乔迪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盈进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威海乔迪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84号原告威海盈进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埠路东金城工业园3号。法定代表人杨必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王惠,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乔迪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盈进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乔迪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盈进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原案件受理费1212元,现系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静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