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巧云与XX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成巧云。委托代理人宋金华,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巧云与被告XX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巧云于2012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巧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曰骏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