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巧云与XX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成巧云。委托代理人宋金华,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巧云与被告XX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巧云于2012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巧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曰骏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