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成娜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娜娜,王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成娜娜。被执行人王新亮。申请执行人成娜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新亮给付其案款40800元,但被执行人王新亮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新亮有土地补偿费收入,登记在其母薛雪莲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新亮及其以母薛雪莲名义(身份证号码610111195007061043)在金融机构存款计41555元(执行费5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从2011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