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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老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史新民与张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新民,张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老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史新民,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张新平,男,55岁,汉族,农民,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新民诉被告张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新民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新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新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新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孟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