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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三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张学术与冀州市门庄乡西堤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术,冀州市门庄乡西堤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447号原告张学术,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告冀州市门庄乡西堤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娄运达,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术与被告冀州市门庄乡西堤北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术于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学术负担。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