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行审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吉腾工贸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吉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长行审字第103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王建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西安吉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法定代表人朱普选,该公司经理。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申请人西安吉腾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0)9-18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0年4月西安吉腾工贸有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土地20亩建厂房、宿舍及办公楼,2010年11月5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市国土监字(2010)9-18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011年7月被申请人缴纳了罚款30000.00元。2011年8月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因该局不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2012年3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西安吉腾工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土地20亩建厂房、宿舍及办楼,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申请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0)9-18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越了行政处罚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0)9-18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案件申请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刘延钰审 判 员 康公理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傅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