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临沂双福建陶有限公司诉高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双福建陶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57号原告临沂双福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劳模店村。法定代表人王运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萍,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庆。被告高峰。原告临沂双福建陶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双福建陶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双福建陶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双福建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5元,减半收取11377元,由原告临沂双福建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