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夏成建与浙江冰峰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成建,浙江冰峰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夏成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委托代理人:刘轶超,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冰峰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龙泉村。组织机构代码67120163-9法定代表人:孙宇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成建诉被告浙江冰峰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成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夏成建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