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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238-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林昭景、李文强等与深圳市国能新源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昭景,李文强,刘晓瑜,黄智雄,深圳市国能新源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林昭景,李文强,刘晓瑜,黄智雄,深圳市国能新源节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238-241号申请人林昭景。申请人李文强。申请人刘晓瑜。申请人黄智雄。委托代理人李文强、刘晓瑜,身份情况同上。被申请人深圳市国能新源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信兴广场主楼47层08号。法定代表人劳常冬。上列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国能新源节能投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451,553.5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