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与王素珍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王素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2)深福法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小抗,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小懿,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王素珍,女,汉族,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陈述被申请人王素珍于2011年11月23日,向申请人预定于2011年12月24日举办婚宴酒席。201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如期在申请人酒店二楼大宴会厅2号厅举办婚宴,当日宴请宾客30席,共消费人民币262858元。就被申请人的前述婚宴消费,其先后向申请人支付了下列款项:于2011年9月29日刷卡支付款项人民币30000元、于2011年11月17日刷卡支付款项人民币170000元、于2011年12月24日支付现金人民币32858元。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消费余额本金合计人民币30000元。该欠款早已到期并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2012年3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律师函催收前述消费余款,被申请人收到律师函后,并不否认前述所欠消费余额的存在,但未于律师函要求的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支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王素珍支付所欠消费本金合计人民币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素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所欠消费本金人民币30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由被申请人王素珍负担。被申请人王素珍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