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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衣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卫,高建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衣卫。被执行人高建泰。申请执行人衣卫与被执行人高建泰雇佣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高建泰名下的鲁F×××××号货车一辆。2012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衣卫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高建泰名下的鲁F×××××号货车扣押至栖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建泰名下的鲁FE31**号货车一辆扣押于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徐福洲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