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赵雷涛与吴建和、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雷涛,吴建和,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591号原告赵雷涛。委托代理人高梅芳。被告吴建和。委托代理人马月乾,男,系原告侄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99号华海环球广场3层。机构代码56619237-1。法定代表人许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勇。原告与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庭审记录。现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连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