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商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州汪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蓝梯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汪鸿商贸有限公司,苏州蓝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0103号原告苏州汪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环南路1655号1幢。法定代表人赵伟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培亮,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蓝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州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本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汪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蓝梯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汪鸿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汪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苏州汪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钱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