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高志军、贾振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志军;贾振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军,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满族,干部,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贾振云,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高志军与被执行人贾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志军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贾振云履行给付1.81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志军与被执行人贾振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0.5万元,剩余部分在2012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