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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陆某与秦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秦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国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国元。上诉人陆某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