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陆某与秦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秦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国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国元。上诉人陆某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