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莱芜市锋锐合金有限公司与平阴县隆鑫白云石加工厂合付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芜市锋锐合金有限公司,平阴县隆鑫白云石加工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54号申请人:莱芜市锋锐合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平阴县隆鑫白云石加工厂申请人莱芜市锋锐合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阴县隆鑫白云石加工厂合付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锋锐合金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平阴县隆鑫白云石加工厂的债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平阴县隆鑫白云石加工厂在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的债权1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