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祥岳与王会松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姜祥岳,王会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姜祥岳。被执行人:王会松。申请执行人姜祥岳与被执行人王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制作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会松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2年1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会松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分文未付。在审理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姜祥岳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1年8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会松所有的座落于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镇长虹中路2号第5、6、7、8层的商品房(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松房权证西屏字第××、00××64、00××66、00526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895.41、895.41、895.41、895.4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松国用(2010)第00519、00520、00521、0052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66.13、66.13、66.13、66.13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温龙执民字第120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