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毕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