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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毕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