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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东全与郭秋霞、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吴东全,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麦焕贵,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郭秋霞,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陈志明,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全诉被告郭秋霞、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以与两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46元,合计71元,由原告吴东全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