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西侠与王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侠,王慧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10号原告张西侠,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彪角镇。被告王慧霞,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张西侠王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侠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慧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西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西侠对被告王慧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26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张西侠承担。审 判 长 何娜娜人民陪审员 杨利刚人民陪审员 冯建科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举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