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李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于某,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