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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李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于某,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