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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德君与孙三毛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君,孙三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504号原告王德君。被告孙三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君与被告孙三毛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君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牛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