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德君与孙三毛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君,孙三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504号原告王德君。被告孙三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君与被告孙三毛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君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牛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