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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5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509-1号原告李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潘某所有的出租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以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潘某所有的挂靠在安徽省宿州市神龙出租公司的皖L×××××号出租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包宜兴审 判 员  王颖颖代理审判员  吴玉锋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龚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