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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4-10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拟稿人拟稿单位纪汉雄2012年4月5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8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身份证号码:×××5766。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17。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吴淑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