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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刑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海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海军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刑终字第85号原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军。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4日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1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同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上虞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辩护人范小东。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绍虞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对罪犯王海军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王海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联通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三、继续追缴赃款。被告人王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军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海军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军撤回上诉。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杭城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陈建木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