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80号原告:王某。被告: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龙渊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