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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80号原告:王某。被告: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龙渊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