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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乾玉与陈良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玉,陈良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93号原告李乾玉,农民。被告陈良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乾玉与被告陈良飞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乾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乾玉承担。审判员  赵正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金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