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卢某诉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75号原告卢某,男,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梁某,男,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长 薄一才审判员 王建彩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邱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