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与刘世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刘世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61号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生。委托代理人江啸。被告刘世银。委托代理人刘世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以补充证据所需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23.5元,由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宣 艳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秋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