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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支行与徐鹏磊、王志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增欣,行长。被执行人徐鹏磊。被执行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杨明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鹏磊、王志刚、杨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昌商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褚清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