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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知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文化××司、上海××文化××司与被告上××××司侵害商标与上××××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知初字第182号原告上海××文化××司,×区××室(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姚某某。被告上××××司,×区××室(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上海××文化××司与被告上××××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文化××司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文化××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文化××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燕山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马建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