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书起申请执行吴传利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书起,吴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115号申请人冯书起。被执行人吴传利。本院作出的(2011)清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书起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书起向本院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清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欣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