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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仁显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仁显,吉林省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黄仁显,女,1938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仁显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志鸣代理审判员  贾桂霞代理审判员  李雅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