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项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福卫诉被告刘喜亮、河南省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张娥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项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周福卫,男,1977年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闫良区武屯镇。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喜亮,男,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委托代理人种克付,项城市郑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联军,西华分公司经理。被告张娥粉,女,196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卫诉被告刘喜亮、河南省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张娥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中被告张娥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在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用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玉龙审判员 魏国福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