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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项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福卫诉被告刘喜亮、河南省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张娥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项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周福卫,男,1977年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闫良区武屯镇。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喜亮,男,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委托代理人种克付,项城市郑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联军,西华分公司经理。被告张娥粉,女,196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卫诉被告刘喜亮、河南省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张娥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中被告张娥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在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用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玉龙审判员  魏国福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