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民再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施元荣、施宣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施元荣,施宣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再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元荣,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原住石狮市凤里街道办事处万灯巷**号,现住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宣八,又名施宣捌,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国应,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施元荣与被上诉人施宣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狮市人民法院(2011)狮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施元荣、被上诉人施宣八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一审法院再审查明,2007年3月23日,原审原告施宣八与原审被告施元荣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甲方施元荣乙方施宣捌乙方及甲方集资建房订购捌套房间,每套房间一百三十平方左右,每套房间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分三次付款,乙方先付每套房间五万元整,共合计肆拾万元整(400000.00)给甲方,等到房屋盖到第二或三层再付肆拾万元整(400000.00),甲方向乙方交房后付完最后的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注:如甲方资金不足情况下,在陆层左右框架后,经与乙方协商后可向乙方先借款,交房时间: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大概一年时间左右,在这个时间内如果甲方不建房或房屋建不上去,应退还定金肆拾万元整(400000.00)给乙方,一切损失跟乙方无关。并由双方签名捺手印。《协议书》签订后,原审原告交付给原审被告购买套房的定金40万元。嗣后因原审被告无法建房,原审原告要求退款未果。为此,原审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再审期间,原审法院依法向原审被告施元荣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并指定举证期限为2011年8月17日前。原审原告施宣八于2011年8月8日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证人洪某、陈某、王某出庭作证。原审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开庭时,证人洪某、陈某出庭作证。而施元荣在开庭时才提出要求对《协议书》、录音资料进行鉴定,直至2011年8月25日提交申请鉴定书。再审中,施元荣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并反诉施宣八应赔偿其因查封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和名誉精神损失。原一审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施元荣在不具备开发房地产资质的情况下,与原审原告施宣八签订售房合同,收取原审原告交付的购房定金40万。双方签定的合同,违反房地产开发与预售的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原审被告负有主要过错责任,但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不具备开发房地产资质的主体资格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据此,原审被告应返还原审原告定金40万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审原告请求原审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被告要求申请鉴定,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已超过指定的期限,对此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另原审被告反诉施宣八应赔偿施元荣因查封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和名誉精神损失,因原审被告反诉请求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可另行起诉。据此,一审判决:原审被告施元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审原告施宣八购房定金40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11800元,由原审被告施元荣负担7300元、原审原告施宣八负担4500元。上诉人施元荣上诉称,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仅仅是意向协议书,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及约定交付方式,房屋也没有建成,没有实际履行,且《协议书》已被施宣八撕毁,施宣八向原一审法院提供的《协议书》是假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是断章取义,是被上诉人预先设好圈套,由上诉人送被上诉人回家路上,劝上诉人不要吵架而录音的,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2、被上诉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该协议书的落款日期是2007年3月23日,而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是2009年10月9日,已超过二年,故不应支持。被上诉人施宣八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双方于2007年3月23日订立的《协议书》由施元荣本人亲笔签名,支付40万元已在协议书上注明,故没有要求施元荣出具收条。被上诉人给付定金后,上诉人迟迟不能建房,亦不退还定金,被上诉人施宣八只好通过录音保存证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乙方先向甲方交付定金,经双方充分协商签字后,大概一年时间左右,在这个时间内如果甲方不建房或房屋建不上去,应退还定金40万元给乙方,一切跟乙方无关”。而被上诉人施宣八起诉立案时间是2009年10月9日,并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2011)狮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琴审 判 员 陈建家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廖丽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